法规编号:78/549/EEC

认证和联合国 ECE 汽车型式认可测试

法规编号:78/549/E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第 78/549/EEC 号条例是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车轮防护装置法律的指令。

法规编号:78/549/EEC

在本指令范围内,车辆是指设计用于道路的任何M25类机动车辆,至少有四个车轮,最大设计速度超过1公里/小时。 M类一般用于客运。 M1类车辆是指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八个的车辆(主要是汽车)。

如果满足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以与车轮保护装置有关的理由拒绝向车辆授予 EEC 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也不能以与车轮保护装置有关的理由拒绝或禁止任何车辆的销售、登记、投入使用或使用。

该法规的一般要求解释如下:

  • 机动车辆必须配备车轮保护装置(车身部件、挡泥板等)。
  • 车轮防护罩的设计应尽可能保护其他道路使用者免受飞来的石块、泥土、冰雪和水的伤害,并减少这些使用者因与移动的车轮接触而受到的危险。

本法规概述的具体要求包括:

  • 当车辆行驶且车轮处于完全向前位置时,车轮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车轮保护装置的总宽度(由与车轮中心向前 30 度和向后 50 度角的径向平面形成的截面)必须足以覆盖至少轮胎的总宽度,同时考虑到制造商指定的轮胎/轮辋组合的极限点和法规附件中指定的证书。对于双轮,必须考虑两个轮胎的总宽度。
    • 为了确定上述指定的宽度,不考虑轮胎侧面的标签(标记)和装饰、保护带或肋条。

车轮保护罩的后部不得终止于车轮旋转轴线上方 150 毫米的水平面上(在车轮中心测量),此外,车轮保护罩边缘与此平面的交点必须位于轮胎的纵向中心平面之外,或者,如果是双轮,则位于最外侧轮胎的纵向中心平面之外。

车轮保护装置的轮廓和位置必须尽可能靠近轮胎,特别是在上述径向平面形成的部分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在通过轮胎中心的垂直纵向平面上测量时,车轮保护罩外缘的深度突出(位于轮胎轴线的垂直平面内)必须至少为 30 毫米。该深度可以在上述径向平面中逐渐减小到零。
    • 车轮护罩下边缘与通过车轮中心的轴线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轮胎的静态半径。

对于悬架高度可调的车辆,当车辆处于制造商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时,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 车轮防护罩可以由多个部件组成,只要组装时各个部件之间或内部没有间隙即可。
  • 车轮防护罩必须牢固安装。但是,它们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或部分被移除。

就链条的使用而言,制造商必须证明车辆的设计使得至少一种类型的雪链可以在至少一种经批准用于该车辆驱动轮的轮胎类型上使用。适合车辆的链条/轮胎组合必须由制造商指定,并在本法规附件规定的证书的相关部分中注明。

申请EEC型式认证:

  • 有关车轮保护器的车辆类型的 EEC 类型认证申请必须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提出。
  • 必须提交三份副本,其中包含以下文件和信息:
    • 车轮保护装置相关车辆类型的详细描述
    • 详细图纸显示了车轮护罩在车辆上的位置。
  • 必须向负责进行型式认证测试的技术服务部门提交一辆代表待认证车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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