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第 78/549/EEC 号条例是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车轮防护装置法律的指令。

在本指令范围内,车辆是指设计用于道路的任何M25类机动车辆,至少有四个车轮,最大设计速度超过1公里/小时。 M类一般用于客运。 M1类车辆是指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八个的车辆(主要是汽车)。
如果满足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以与车轮保护装置有关的理由拒绝向车辆授予 EEC 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也不能以与车轮保护装置有关的理由拒绝或禁止任何车辆的销售、登记、投入使用或使用。
该法规的一般要求解释如下:
本法规概述的具体要求包括:
车轮保护罩的后部不得终止于车轮旋转轴线上方 150 毫米的水平面上(在车轮中心测量),此外,车轮保护罩边缘与此平面的交点必须位于轮胎的纵向中心平面之外,或者,如果是双轮,则位于最外侧轮胎的纵向中心平面之外。
车轮保护装置的轮廓和位置必须尽可能靠近轮胎,特别是在上述径向平面形成的部分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悬架高度可调的车辆,当车辆处于制造商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时,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就链条的使用而言,制造商必须证明车辆的设计使得至少一种类型的雪链可以在至少一种经批准用于该车辆驱动轮的轮胎类型上使用。适合车辆的链条/轮胎组合必须由制造商指定,并在本法规附件规定的证书的相关部分中注明。
申请EEC型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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