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13 测试涵盖了根据相关法规对 L 和 T 类车辆的前照灯进行评估的一系列测试。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只有通过在其使用国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才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113 条规定——关于批准发射对称近光灯或远光灯或两者的灯丝、气体放电光源或 LED 模块以及相关测试的统一规定。
本法规适用于 L 类和 T 类车辆的前照灯。 前照灯的构造必须使其保持其规定的光度特性,并在正常使用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尽管它们可能会受到振动。
前照灯上应安装一个装置,以便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适用于车辆的规则。 这种装置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水平调节,前提是前照灯设计成即使在垂直对准调节之后也能保持平稳的水平对准。 这种装置不需要安装在反射镜和漫射透镜不能分开的单元上,只要它仅限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调节前照灯的车辆。
当近光灯和远光灯安装成一个组合单元时,各自配备自己的白炽灯、气体放电光源或 LED 模块,调节装置必须提供:光学单独,以便系统得到适当的调整。
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反射器不可分割的前照灯组件。 对于此类安装,适用本法规第 6.3 段中的条件。 如果提交批准的一种前照灯类型的所有样品均符合本法规的规定,则给予批准。
在法规范围内,进行了许多机械、动态和环境测试以及相关设备批准的测量。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