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編號:74/483/EEC

認證和 UN ECE 汽車型式認可測試

法規編號:74/483/EEC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第 74/483/EEC 號條例是理事會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機動車輛外部突出物的法律的指令。

法規編號:74/483/EEC

就本法規而言,車輛是指設計用於道路行駛、至少有四個車輪且最大設計速度超過 25 公里/小時的 M1 類機動車輛。 M類一般用於客運。 M1類車輛是指除駕駛座外,座位數不超過八個的車輛(主要是汽車)。

如果外部突出物符合法規附件中規定的要求,任何成員國不得以與外部突出物有關的理由拒絕授予車輛 EEC 型式認證或國家型式認證。也不得以與此類突出物有關的理由拒絕或禁止任何車輛的銷售、登記、投入使用或使用。

授予型式核准的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到本法規附件中規定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修改的通知。該州主管部門將決定是否對修改後的車型進行新的檢測,以及是否發布新的報告。如果此類測試表明不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則不會批准該變更。

為使這些附件的規定適應該指令並考慮到技術進步而需要進行的任何修改應按照指令 70/156/EEC 規定的程序進行。

本指令附件「一般定義、EEC 型式認證申請、EEC 型式認證、一般特性、特殊特性、製造適用性」中的規定不適用於外部後視鏡或無線電天線和行李架等配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碰撞中撞擊或刮擦身體的人受傷的風險或嚴重程度。

就本條例而言,適用下列定義:

  • 車輛類型核准是指對車輛外部特徵進行類型核准。
  • 指在車輛類型、形狀或外表面材料等基本方面與外部投影沒有區別的一類機動車輛。
  • 外飾是指構成車輛外部的結構單元,包括引擎蓋、行李箱蓋、車門、翼板和可見的加固部件。
  • 「基線」是指依下列方式決定的線:將一個具有垂直軸且半角為 30 度的圓錐體依序放置在車輛周圍,使其連續且盡可能低地接觸車身外表面。基線是這些接觸點的幾何軌跡。在確定基線時,不考慮千斤頂支撐點、排氣管或車輪。假設車輪拱門的間隙由一個假想表面填充,該假想表面形成周圍外表面的平滑延續。
  • 曲率半徑是指圓化的大致程度,與精確的幾何形狀相對。

申請EEC型式認證:

  • 某一車型的外部突出物需由車輛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申請 EEC 型式認證。
  • 以下各類文件一式三份提交:
    • 車輛的正面、背面和側面的照片。
    • 保險桿的圖紙及其尺寸。
    • 如適用,請提供具體外部投影的圖紙,以及外部表面具體部分的圖紙。
  • 負責型式認可測試的技術服務包括:
    • 代表待進行型式核准的車輛類型的車輛,或代表根據本附件規定的檢查和測試所必需的車輛的一個或多個部件。
    • 根據上述技術服務的要求,提供所使用的特定部件和材料的特定樣品。

一般特徵:

  • 當車輛裝載貨物且所有車門、車窗和檢修蓋都關閉時,本附件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外表面部分:
    • 高2米多。
    • 低於基線。
    • 在靜態條件下,將其放置在無法與直徑為 100 毫米的球體接觸的位置。
  • 車輛的外表面不得出現向外指向的、尖銳的或鋒利的部分或突起,其形狀、大小、方向或硬度可能會增加在發生碰撞時撞擊或刮擦外表面的人員人身傷害的風險或嚴重程度。
  • 車輛的外表面不應有任何可能被行人、騎自行車的人或摩托車騎士碰到的朝外的零件。
  • 在不影響本附件有關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外表面任何突出部分的曲率半徑不得小於2,5毫米。
  • 由硬度不超過60 Shore A 的材料製成的外表面突出部分的曲率半徑可以小於2,75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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