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4 測試

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4 測試

UN ECE R4 測試涵蓋了根據 M、N、O 和 T 類車輛後牌照燈規定進行的一系列測試。

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4 測試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在這方面已經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但只能通過在使用它們的國家/地區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4 號條例——它涵蓋了關於批准用於機動車及其掛車後牌照照明裝置的統一規定,以及相應的測試。

根據UN ECE R4規定,“後牌照燈”是指通過反射照亮後板的裝置。 為獲得該設備的批准,設備提供的光預計可以照亮該板所覆蓋的區域,而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後牌照照明裝置的製造方式必須使牌照的整個表面在法規相關部分規定的角度範圍內可見。

所有測量必須使用製造商指定類別的標準白熾燈進行,必須調整電源電壓以產生參考光通量。 對於具有不可更換光源的設備,所有測量應分別在 6,75 V、13,5 V 或 28,0 V 下進行。

對於由專用電源供電的光源,上述測試電壓應加到該電源的輸入端。 測試實驗室可能會向製造商索取為光源供電所需的特定電源。

對於任何後牌照照明裝置,除配備白熾燈的裝置外,運行一分鐘和 30 分鐘後測量的亮度值必須符合最低要求。

運行一分鐘後的亮度分佈可以通過將在一個點測得的亮度值與運行 30 分鐘後的亮度值之比應用於每個測試點來計算。

照明器中使用的燈的光應足夠無色,以免引起登記牌顏色的任何明顯變化。

本法規中的符合性測試涵蓋光度特性。 試驗一般按本規程規定的方法進行。

在製造商進行的任何符合性試驗中,經負責批准試驗的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使用等效方法。 製造商有責任證明所採用的方法與本法規中規定的方法等效。

被採樣的設備要接受法規中規定的光度測量。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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