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73 測試涵蓋了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一系列測試,用於評估 N 2 、N 3 、O 3 和 O 4 類車輛(貨運車輛、拖車和半掛車)的側面保護設備。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73 條規定——它涵蓋了關於批准貨運車輛、掛車和半掛車的橫向保護以及相應應用的測試的統一規定。
本法規所涵蓋的車輛的構造和/或裝備應為未受保護的道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保護,以防止跌落到車輛側面和被車輪絆倒的風險。
根據規定,“整車批准”是指對整車車型進行橫向保護的批准。 “車型”是指後軸的寬度、整車寬度、尺寸、形狀、整車側的材料等基本方面沒有區別的一類車輛。
N 2 、N 3 、O 3 和 O 4 類車輛的構造和裝備必須能夠在其整個長度範圍內為未受保護的道路使用者提供有效保護,防止其跌落和被夾在側面的風險。車輛。
側邊防護裝置不得增加車輛的整體寬度,且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距車輛最外平面(最大寬度)向內不得超過120毫米。某些車輛的前端可以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向內轉動。其後端距後輪胎最外緣至少最後250毫米(不包括輪胎靠近地面的任何凸起)向內的距離不得超過30毫米。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