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13測試涵蓋了按照L類和T類車輛前照燈評估相關規定進行的一系列測試。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113 條 — 涵蓋了批准發射對稱近光或遠光或兩者的燈絲、氣體放電光源或 LED 模塊的統一規定和相關測試。
本法規適用於L類和T類車輛的前燈。 車頭燈的構造必須能夠保持其規定的光度特性,並且在正常使用中儘管可能受到振動,但仍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車頭燈上應安裝一個裝置,可對其進行調整以符合適用於車輛的規則。 這種裝置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水平調節,前提是頭燈被設計為即使在垂直瞄準調節之後也能保持平滑的水平瞄準。 這種裝置不需要安裝在反射器和擴散器透鏡不能分離的裝置上,只要它僅限於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調節頭燈調節的車輛。
當近光頭燈和遠光頭燈安裝成一個組合單元,每個頭燈都配備有自己的白熾燈、氣體放電光源或 LED 模塊時,調節裝置必須提供: 單獨的,以便正確調節每個光學系統。
然而,這些規定不適用於反射器不可分割的前照燈組件。 對於此類安裝,適用本法規第 6.3 段中的條件。 如果提交批准的所有車頭燈樣品均符合本法規的規定,則獲得批准。
在法規範圍內,進行了許多機械、動態和環境測試以及相關設備的批准測量。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