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8 法規適用於具有至少三個車輪的機動車輛,不包括 M 1 和 N 1 類車輛,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第 18 號條例 (UN/ECE) 涵蓋了關於批准機動車輛未經授權使用的統一規定以及相應的測試。
根據該法規,“車輛批准”是指批准車輛類型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
“保護裝置”是指旨在防止未經授權正常啟動發動機或其他車輛主發動機動力源的系統,其中至少有一個系統設計與: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