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11測試涵蓋了一系列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的測試,用於評估N2、N3、O3和O4類罐車的側翻穩定性。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111 條 — 涵蓋了有關批准 N 類和 O 類罐式車輛側傾穩定性以及相應應用的測試的統一規定。
本規程適用於運輸危險貨物的N2、N3、O3、O4類罐車的側傾穩定性。
車輛將接受以下測試:
使用本法規相關附件(3 或 4)的標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但須遵守第 5.1.2 條:
在法規範圍內,進行了許多機械、動態和環境測試以及相關設備的批准測量。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