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 / ECE R 13 測試

認證和 UN ECE 汽車型式認可測試

UN / ECE R 13 測試

UN ECE R13測試涵蓋了按照評估M2、M3、N和O類車輛制動機構的相關規定進行的一系列測試。

UN / ECE R 13 測試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13 條 — 涵蓋了 M、N 和 O 類車輛制動及相應測試批准的統一規定。

根據UN ECE R13規定,“車輛批准”是指車輛已成功通過所有有關製動的測試而獲得批准。 根據規定,“制動系統”是指部件的組合,其功能是逐漸減速或停止移動的車輛,或者如果車輛已經停止則使其保持靜止。

“制動器”是抵抗車輛運動的力產生的部分。 它可以有摩擦制動、電制動、液體制動或發動機制動等不同形式。 與製動相關的車輛類型批准申請由車輛製造商或其正式認可的代表提出。

代表待批准車型的車輛在批准測試後提交給技術服務部門。 按照規定報批的車型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准。

制動系統的預測性能取決於停車距離和/或充分發展的平均減速度。 制動系統的性能應通過測量相對於車輛初始速度的停止距離和/或測量測試期間的平均完全減速度來確定。

停車距離是指從駕駛員開始啟動制動系統到車輛停止為止所行駛的距離; 初始速度是駕駛員開始控制制動系統的速度; 初始速度不得小於相關試驗規定速度的 98%。

速度和距離應使用儀器以測試規定的速度確定,精度為±1%。 平均完全發展減速度可以通過測量速度和距離以外的其他方式來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完全開發的平均減速度的精度應在±3%以內。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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