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17測試涵蓋了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一系列測試,用於評估法規中指定類別的輪胎。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117 條 — 涵蓋了有關輪胎批准以及滾動噪聲排放和濕表面附著力和/或滾動阻力相關測試的統一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C1、C2、C3級新型空氣輪胎的噪聲排放、滾動阻力,以及C1級新型空氣輪胎濕表面附著性能(濕附著力)。 但是,它不適用於:
測試應使用新的測試輪胎,其溫度已提高到高於滾動阻力測試中產生的溫度,並且之前未在滾動變形測試中使用過,並且之前未暴露於高於 40°C 的溫度。
在法規範圍內,進行了許多機械、動態和環境測試以及相關設備的批准測量。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