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89 法規的目的是通過車輛系統或發動機管理來限制車輛的行駛速度,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發動機的燃料供應。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89 條規定——涵蓋了用於評估可調限速器設備的統一規定和相關測試。
根據規定,“限速V”是指車輛的最大速度,使得其設計或設備不允許在加速踏板的積極動作後做出反應。 儘管車輛在正常使用中可能會受到振動,但速度限制必須符合本法規的規定。 特別是,車輛的 SLD 的設計、構造和安裝必須能夠承受其可能遭受的腐蝕、老化和回火。
在測試期間,測試車輛發動機的設置,特別是燃料供應(化油器或噴射系統),必須符合車輛製造商的規範。 輪胎必須就位且壓力必須符合車輛製造商的規定。 車輛質量應為製造商聲明的空載質量。
測試表面應該適合保持穩定的速度,並且應該沒有不均勻的斑塊。 梯度不應超過 2%,並且變化不應超過 1%,除了外傾效應。 測試表面必須沒有積水、雪或冰。
測試期間要調整的平均天氣條件將是在距地面至少 1 m 的高度測量的平均風速,微風將小於 10 m/s 不超過 6 m/s。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