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54測試涵蓋了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一系列測試,用於評估法規中指定類別的車輛的標準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154 條——唯一批准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基準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燃料消耗和/或電能消耗和電動範圍測量(WLTP)。型式規定和相關測試。
該法規規定了兩級批准的要求。 A 級需要使用 4 相 WLTC(低、中、高和超高,如附錄 B1 中定義)進行測試 - 這稱為 1A 級。 第二級要求使用三相 WLTC 環路(附錄 B3 中定義的低、中和高)進行測試 - 這稱為 1B 級。
當本法規中的要求適用於 1A 級或 1B 級時,僅法規文本使用“僅限 1A 級”或“僅限 1B 級”來指示特定級別要求的開始。
本法規適用於參考質量不超過 1 kg 的 M2、M610、N1 和 N2 類車輛的氣態化合物排放、顆粒物、顆粒物數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的 WLTP 1 類測試的型式核准和燃料消耗和/或適用於電能消耗和電氣範圍的測量以及蒸發排放的2型測試。
此外,該法規還制定了驗證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OBD)系統耐用性的規則。
根據製造商的要求,根據本法規授予的型式認可可以從上述車輛擴展到參考質量不超過2.840千克並滿足本法規規定條件的M1、M2、N1和N2車輛。
本法規適用於有關氣態化合物、顆粒物和氣態化合物排放的型式核准和 WLTP 3.500 類測試的所有 M2 類車輛,以及技術上允許的最大負載質量不超過 1 的所有 M1 和 N1 類車輛千克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燃油效率和/或電能消耗以及電氣範圍的測量和蒸發排放的 4 類測試。
此外,該法規還制定了驗證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OBD)系統耐用性的規則。 OVC-FCHV 不屬於本法規 1B 級的範圍。
在法規範圍內,進行了許多機械、動態和環境測試以及相關設備的批准測量。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