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第 78/549/EEC 號條例是理事會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機動車輛車輪防護裝置法律的指令。

在本指令範圍內,車輛是指設計用於道路的任何 M25 類機動車輛,至少有四個車輪,最大設計速度超過 1 公里/小時。 M類一般用於客運。 M1類車輛是指除駕駛座外,座位數不超過八個的車輛(主要是汽車)。
若符合本法規附件中規定的要求,任何成員國不得以與車輪保護裝置有關的理由拒絕授予車輛 EEC 型式認證或國家型式認證。也不能以與車輪保護裝置有關的理由拒絕或禁止任何車輛的銷售、登記、投入使用或使用。
該法規的一般要求解釋如下:
本法規概述的具體要求包括:
車輪保護罩的後部不得終止於車輪旋轉軸線上方 150 毫米的水平面上(在車輪中心測量),此外,車輪保護罩邊緣與此平面的交點必須位於輪胎的縱向中心平面之外,或者,如果是雙輪,則位於最外側輪胎的縱向中心平面之外。
車輪保護裝置的輪廓和位置必須盡可能靠近輪胎,特別是在上述徑向平面形成的部分內,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對於懸吊高度可調的車輛,當車輛處於製造商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時,必須滿足上述要求。
就鏈條的使用而言,製造商必須證明車輛的設計使得至少一種類型的雪鏈能夠用於該車輛驅動輪核准的至少一種輪胎類型。適合車輛的鏈條/輪胎組合必須由製造商指定,並在本法規附件規定的證書的相關部分中註明。
申請EEC型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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