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編號:78/549/EEC

認證和 UN ECE 汽車型式認可測試

法規編號:78/549/EEC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第 78/549/EEC 號條例是理事會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機動車輛車輪防護裝置法律的指令。

法規編號:78/549/EEC

在本指令範圍內,車輛是指設計用於道路的任何 M25 類機動車輛,至少有四個車輪,最大設計速度超過 1 公里/小時。 M類一般用於客運。 M1類車輛是指除駕駛座外,座位數不超過八個的車輛(主要是汽車)。

若符合本法規附件中規定的要求,任何成員國不得以與車輪保護裝置有關的理由拒絕授予車輛 EEC 型式認證或國家型式認證。也不能以與車輪保護裝置有關的理由拒絕或禁止任何車輛的銷售、登記、投入使用或使用。

該法規的一般要求解釋如下:

  • 機動車輛必須配備車輪保護裝置(車身部件、擋泥板等)。
  • 車輪防護罩的設計應盡可能保護其他道路使用者免受飛來的石子、泥土、冰雪和水的傷害,並減少這些使用者因與移動的車輪接觸而受到的危險。

本法規概述的具體要求包括:

  • 當車輛行駛且車輪處於完全向前位置時,車輪防護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車輪保護裝置的總寬度(由與車輪中心向前 30 度和向後 50 度角的徑向平面形成的截面)必須足以覆蓋至少輪胎的總寬度,同時考慮到製造商指定的輪胎/輪圈組合的極限點和法規附件中指定的證書。對於雙輪,必須考慮兩個輪胎的總寬度。
    • 為了確定上述指定的寬度,不考慮輪胎側面的標籤(標記)和裝飾、保護帶或肋條。

車輪保護罩的後部不得終止於車輪旋轉軸線上方 150 毫米的水平面上(在車輪中心測量),此外,車輪保護罩邊緣與此平面的交點必須位於輪胎的縱向中心平面之外,或者,如果是雙輪,則位於最外側輪胎的縱向中心平面之外。

車輪保護裝置的輪廓和位置必須盡可能靠近輪胎,特別是在上述徑向平面形成的部分內,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在通過輪胎中心的垂直縱向平面上測量時,車輪保護罩外緣的深度投影(位於輪胎軸線的垂直平面內)必須至少為 30 毫米。此深度可以在上述徑向平面中逐漸減少到零。
    • 車輪護罩下緣與通過車輪中心的軸線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輪胎的靜態半徑。

對於懸吊高度可調的車輛,當車輛處於製造商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時,必須滿足上述要求。

  • 車輪防護罩可由多個部件組成,只要組裝時各個部件之間或內部沒有間隙即可。
  • 車輪防護罩必須牢固安裝。但是,它們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或部分被移除。

就鏈條的使用而言,製造商必須證明車輛的設計使得至少一種類型的雪鏈能夠用於該車輛驅動輪核准的至少一種輪胎類型。適合車輛的鏈條/輪胎組合必須由製造商指定,並在本法規附件規定的證書的相關部分中註明。

申請EEC型式認證:

  • 有關車輪保護器的車輛類型的 EEC 類型認證申請必須由車輛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提出。
  • 必須提交三份副本,其中包含以下文件和資訊:
    • 車輪保護裝置相關車輛類型的詳細描述
    • 詳細圖紙顯示了車輪護罩在車輛上的位置。
  • 必須向負責進行型式認證測試的技術服務部門提交一輛代表待認證車型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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