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66測試涵蓋了根據M2或M3類別、II或III類或B類16名以上乘客的單層固定式或鉸接式車輛合格評定的相關規定進行的一系列測試。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66 號法規 — 涵蓋了有關批准大型客車上部結構強度以及相應測試的統一規定。
本條例所稱車輛,指為載客而設計和裝備的公共汽車或客車。車輛是車輛類型的個別代表。 「車型」係指具有相同設計規格、主要尺寸和結構佈置的一類車輛。車輛類型必須由車輛製造商定義。
車輛的上部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以保證整車上的剩餘間隙在側翻試驗期間和之後不被損壞。
車輛在測試開始時不再位於區域之外的任何部分(例如支柱、安全環、行李架)不得進入測試期間剩餘的區域。 在評估對空間的侵入時,原來位於剩餘空間中的任何結構部件(例如,垂直把手、隔斷、小廚房、衛生間)現在都將被忽略。
剩餘空間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超出變形結構的輪廓。 將在每個相鄰窗戶和/或門柱之間順序確定變形結構的輪廓。 在兩個變形的柱之間,輪廓將是由連接柱的內部輪廓點的直線限定的理論表面,這些點在傾倒測試之前位於高於地面的相同高度。
車輛將接受許多動態測試,尤其是側翻測試。 翻轉測試是一個非常快速、動態的過程,具有可區分的步驟,在規劃其儀器和測量時應考慮翻轉測試。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