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 / ECE R 28 測試

認證和 UN ECE 汽車型式認可測試

UN / ECE R 28 測試

UN ECE R28 測試涵蓋了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一系列測試,用於評估由直流電、交流電或壓縮空氣提供的音頻警報裝置以及機動車輛的聲音信號,旨在安裝在以下類別的機動車輛上L3 至 5、M 和 N。

UN / ECE R 28 測試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28 條 — 涵蓋了有關根據聲音信號批准聲音警告裝置和機動車輛以及相應進行的測試的統一規定。

法規中提到的聲音警告裝置(AWD)主要用於:

  • 功率小於或等於7kW的發動機循環
  • M、N類車輛和功率大於7kW的摩托車

測試電壓和聲壓測量將在法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安裝在車輛上的裝置發出的加權聲壓級應在距離車輛前方7m處測量,車輛應放置在空曠的地方,地面盡可能平坦。

背景噪聲和風噪聲的聲壓級必須至少低於待測聲音 10 dB(A)。 最大聲壓級將在距地面 0,5 和 1,5 m 處尋求。 測量裝置的麥克風應大致放置在車輛的平均縱向平面內。

被測聲信號的最大聲壓級必須等於7 dB(A),對於功率小於或等於83 kW的發動機循環信號、M類和M類車輛的信號,其最大聲壓級必須大於112 dB(A)。對於大於 7 kW 的摩托車,N 和功率必須等於 93 dB(A),且不超過 112 dB(A)。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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