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31 法規涵蓋了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的一系列測試,用於評估 M、N 和 T 類車輛的前照燈。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31 條規定——批准發射歐洲非對稱近光燈或遠光燈或兩者兼有的電動車輛的近光燈 (SB) 的統一規定,以及相關的測試涵蓋。
根據該法規,「鹵素密封光束頭燈裝置」(「HSB裝置」)是指其部件構成一個整體的頭燈,包括玻璃、金屬或其他材料的反射器、光學系統和一個或多個鹵素光源。 「透鏡」指從照明表面傳送光線的頭燈(單元)最外部的零件。
根據測試值,標稱電壓為 12 伏特,在 13,2 伏特的測試電壓下測得的驅動光束燈絲上的瓦數不應超過 75 瓦,近光燈燈絲上的瓦數不應超過 68 瓦。 本法規中的符合性測試包括光度特性的驗證以及在熱影響下切割線垂直位置的變化。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