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49 測試涵蓋了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一系列測試,用於評估法規中規定的道路照明設備類別中的車輛。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只有通過在其使用國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才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149 條規定——涵蓋了有關批准用於動力車輛的道路照明設備(燈)和系統以及相應應用的測試的統一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道路照明裝置:
燈具的設計和構造必須保證它們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以及無論它們可能受到的振動如何都能令人滿意地運行並保持本法規中規定的特性。
燈具的構造應確保在發送近光燈時提供充足的照明而不會產生眩光,而在發送遠光燈時提供良好的照明。 可以通過激活額外的燈絲光源、一個或多個額外的 LED 光源或一個或多個作為產生近光束的燈的一部分的額外 LED 模塊來產生扭轉照明。
當存在產生主近光的燈和產生遠光的燈時,每個燈都配備有自己的光源或LED模塊,設置裝置必須激活主近光和遠光。
在法規範圍內,進行了許多機械、動態和環境測試以及相關設備的批准測量。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