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7 測試
UN ECE R7測試涵蓋了按照M、N、O、T類車輛的前後位(側)燈以及M、N、O類車輛的尾部輪廓燈的規定進行的一系列測試。奧和T。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在這方面已經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但只能通過在使用它們的國家/地區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第7號法規(UN/ECE)——涵蓋了有關機動車輛(不包括摩托車)前後位燈、制動燈和端輪廓燈的批准和所應用的測試的統一規定因此。
根據UN ECE R7規定;
- “前位(側)燈”是從前方觀察時用於指示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
- “後位(側)燈”是指從後面觀察時用於指示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
- “停車燈”是指用於向車輛後面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指示駕駛員已踩下行車製動器的燈。 制動燈可以通過使用緩速器或類似裝置來啟動;
- “終點線標誌燈”是指安裝在車輛最外邊緣並儘可能靠近頂部的燈,旨在清楚地指示車輛的整體寬度。 對於某些動力驅動車輛和拖車,該燈旨在補充車輛的位置(側)燈並引起特別注意其輪廓;
測試程序
所有測量都將以光度和比色方式進行:
- 對於具有可更換光源的燈,由設備規定類別的無色或有色標準白熾燈提供產生電源所需的電壓,除非它是由電子光源控制提供的設備或可變強度控制。
- 對於配備不可更換光源(白熾燈等)的燈,分別在 6,75 V、13,5 V 或 28,0 V 下進行試驗。
- 在電子光源控制裝置或使用可變強度控制的系統的情況下,製造商在作為燈 (4) 或 6 (如果沒有指定) 一部分的燈輸入端子處聲明的電壓設置為分別為 75V、13,5V 或 28,0V。
- 如果電子光源控制裝置或使用可變強度控制且不是燈的一部分的系統,則製造商聲明的電壓將施加到燈的輸入端子。
- 然而,在以可變強度控制操作光源以實現可變光強度的情況下,將根據申請人的定義進行光度測量。
- 測試實驗室應向製造商索取提供光源和適用功能所需的光源控制裝置或可變強度控制裝置。
- 本法規附件 2 中的通信表格規定了施加到燈上的電壓。
- 必須確定光信號裝置參考軸方向上可見表面的邊界。
- 對於要安裝在車輛內部的 S3 或 S4 類紅綠燈,必須將所提供的一個或多個樣品板(具有不同的可能性)放置在車輛的前部。 燈將在應用圖紙中定義的幾何位置進行測試。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