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6 測試

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6 測試

UN ECE R6 測試涵蓋了一系列按照 L、M、N、O 和 T 類車輛方向指示器規定應用的測試。

聯合國/歐洲經委會 R6 測試

ECE 法規定義了用於建立機動車和機動車零部件的批准或統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術法規。 自動商用車輛在這方面已經完全有資格獲得批准,但只能通過在使用它們的國家/地區採取適當的個別措施。 缺少的是國際 ECE 級別的一套規則。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第 6 號條例 — 涵蓋批准動力驅動車輛及其掛車方向指示器的統一規定,以及相應的測試。

根據聯合國 ECE R6 法規,“方向指示器”是指安裝在機動車輛或拖車上的裝置,當駕駛員操作該裝置時,會發出駕駛員改變車輛行駛方向的意圖的信號。 本法規僅適用於固定位置的閃光燈裝置,其閃光是由間歇性電流對燈具產生的。

設備的設計和構造必須保證它們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以及無論它們可能受到的振動如何都能令人滿意地運行,並保持本法規中規定的規格。

所有測量都將以光度和比色方式進行:

  • 在具有可更換光源的燈的情況下,除非由電子光源控制裝置提供,否則由該設備規定類別的無色或有色標準白熾燈提供生產它所需的電壓或可變強度控制。
  • 對於配備不可更換光源(白熾燈等)的燈,分別在 6,75 V、13,5 V 或 28,0 V 下進行試驗。
  • 在電子光源控制裝置或使用可變強度控制的系統的情況下,製造商在作為燈 (4) 的一部分的燈的輸入端子處聲明的電壓,如果未指定,則為 6,設置為分別為 75 V、13,5 V 或 28,0 V。
  • 在電子光源控制設備或使用可變強度控制的系統的情況下,通過將製造商聲明的電壓施加到其輸入端子,燈不得成為燈的一部分。
  • 然而,在使用可變強度控制操作以實現可變發光強度的 2b 類方向指示器的情況下,將根據申請人的定義進行光度測量。
  • 測試實驗室應向製造商索取提供光源和適用功能所需的光源控制裝置或可變強度控制裝置。

在本法規範圍內測試和批准的方向指示器,是按照批准的型號,提供法規第 6 和第 8 條規定的條件製造的。 為了使測試被認為是成功的,測試結果必須符合法規的要求。

Whats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