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溶膠容器法規 (75/324/EEC) 分析

氣溶膠容器法規 (75/324/EEC) 分析

氣溶膠容器法規 75/324/EEC 是歐盟最古老的指令之一。 該指令適用於氣溶膠容器。 這些容器是任何不可重複使用的玻璃、金屬或塑料容器,在壓力下裝有氣體,帶有用於排出液體、粉末、糊狀物或氣體形式的內容物的洩壓裝置。 本指令涵蓋的容器的最大容量必須等於或大於 50 毫升。 該指令不涵蓋低於此容量的容器。

氣溶膠容器法規 (75/324/EEC) 分析

該指令中描述的要求適用於所有有蓋的氣溶膠容器。 例如,標籤規範、儲存注意事項、吸入風險和閥門製造要求。 但是,根據容器中內容物的性質,還有其他要求。 這些要求因以下因素而異:

  • 容器是屏蔽的還是無保護的玻璃、金屬或塑料
  • 內容物不可燃、可燃或高度易燃

就本指令而言,根據燃燒的化學熱和可燃成分的質量含量,氣溶膠被視為不可燃、易燃或高度易燃,如下所示:

  • 如果氣溶膠含有 85% 或更多的易燃成分並且化學燃燒熱大於或等於 30 kJ/g,則該氣溶膠被歸類為高度易燃。
  • 如果氣溶膠含有 1% 或更少的易燃成分且化學燃燒熱低於 20 kJ/g,則該氣溶膠被歸類為不可燃。
  • 所有其他氣溶膠均需經過易燃性分類程序或歸類為易燃物。 為此,應用了點火距離測試、室內測試和泡沫可燃性測試。

然後必須按照指令的規定對裝有易燃混合物的氣溶膠容器進行測試,以確定它們是易燃的還是高度易燃的。 可燃和高度易燃的氣溶膠容器在此基礎上並未被禁止上市,但比不燃產品受到更嚴格的標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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