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 2005/31/EC 指令是一项法律法规,它修订了关于与食品接触的陶瓷产品分析方法的合格声明和性能标准的理事会指令 84/500/EEC。

第一项修正案是在指令中添加的新条款。 因此,在销售阶段直至零售阶段尚未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必须附有符合法规 (EC) 1935/2004 的书面声明。 该声明必须由位于欧盟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公司出具,并且必须包含本指令附件中的信息。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根据国家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证明陶瓷制品符合指令中规定的铅和镉迁移限量的适当文件。该文件必须包括分析结果、测试条件以及进行测试的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铅或镉的具体迁移量应采用符合法规性能标准的仪器分析方法进行测定。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此外,提及水时,必须始终使用蒸馏水或同等质量的水。
铅和镉的检出限必须小于或等于:
检测限定义为 4% 乙酸溶液中的元素浓度。
铅和镉的定量限必须小于或等于:
添加到 4% 乙酸溶液中的铅和镉的回收率应在添加量的 80-120% 范围内。
使用的仪器分析方法应该没有基质和光谱的相互作用。
样品必须干净,没有油或其他可能影响测试的物质。
我们的组织,在其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的众多测试、测量、分析和评估研究中,还以其训练有素的专家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在 2005/31/EC 陶瓷产品指令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测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