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 93/42/EEC 範圍非常廣泛,其目的是確保安全醫療器械在歐盟國家內的自由流動。 在該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所有設備必須對患者、用戶和第三方安全,並且必須達到製造商規定的最高性能水平。

上述法律規定涵蓋用於個人診斷、監測和治療的醫療器械。 該指令被後來的指令 2017/745 (EU) 取代。
歐盟國家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設備僅在符合本指令規定的要求、已得到適當供應並正確安裝、維護和使用的情況下才能投放市場並投入使用根據其預期用途。
醫療器械根據本條例分類:
在製造商開始評估其產品所需的程序之前,它必須決定是否應該對所討論的產品進行自我評估,或者是否應該涉及指定機構。
製造商可以根據安全性和醫療器械指令的合規性對歸為 I 類(低風險器械)的醫療器械進行評估和聲明。 但是,對於屬於 IIa、IIb 和 III 類(中等和高風險設備)的醫療器械,製造商必須讓公告機構參與必要的合格評定程序。 公告機構應確定並聲明產品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換言之,公告機構必須參與此類醫療器械的評估。
簡而言之,該指令涵蓋執行以下功能的任何醫療設備:
在本組織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中,我們也根據醫療器材指令93/ 42 /EEC 提供測試和分析服務,利用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