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第 1895/2005 號條例規定了限制在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製品中使用某些環氧衍生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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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適用於含有或由以下一種或多種物質生產的材料和製品,包括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觸材料以及法規 (EC) No 1935/2004 相關條款中提及的物質:
為本法規的目的,材料和物質是:
本法規不包括容量大於 10 升的容器或儲罐,或屬於或與其相連的管道,以及覆蓋有稱為重型塗層的特殊塗層的管道。
在法規 (EC) 1895/2005 的框架內,
在零售階段以外的營銷階段,含有 BADGE 及其衍生物的材料和物品必須附有符合法規 1935/2004 相關條款的書面聲明。 必須有適當的文件來證明這種合規性。 這些文件根據要求提交給主管當局。
簡而言之,法規 (EC) 1895/2005 引入了適用於旨在與由本法規規定的物質生產或含有其中一種物質的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的規定,以避免某些環氧衍生物對人類健康造成風險.
在這方面,在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中發現的某些環氧衍生物遵循特定的遷移限制。
我們的組織,在它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以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法規 (EC) 1895/2005 的範圍內提供必要的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