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 2005/31/EC 指令是一項法律法規,它修訂了關於與食品接觸的陶瓷產品分析方法的合格聲明和性能標準的理事會指令 84/500/EEC。

第一項修正案是在指令中添加的新條款。 因此,在銷售階段直至零售階段尚未與食品接觸的陶瓷製品必須附有符合法規 (EC) 1935/2004 的書面聲明。 該聲明必須由位於歐盟的製造商或供應商公司出具,並且必須包含本指令附件中的信息。
製造商或進口商應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證明陶瓷製品符合指令中規定的鉛和鎘遷移限量的適當文件。該文件必須包括分析結果、測試條件以及進行測試的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鉛或鎘的具體遷移量應採用符合法規性能標準的儀器分析方法進行測定。除非另有規定,所有試劑必須為分析純。此外,提及水時,必須始終使用蒸餾水或同等質量的水。
鉛和鎘的檢出限必須小於或等於:
檢測限定義為 4% 乙酸溶液中的元素濃度。
鉛和鎘的定量限必須小於或等於:
添加到 4% 乙酸溶液中的鉛和鎘的回收率應在添加量的 80-120% 範圍內。
使用的儀器分析方法應該沒有基質和光譜的相互作用。
樣品必須乾淨,沒有油或其他可能影響測試的物質。
我們的組織,在其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以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 2005/31/EC 陶瓷產品指令範圍內提供必要的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