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DA 21 CFR 177.2470 間接食品添加物:聚合物-聚甲醛共聚物

美國FDA 21 CFR 177.2470 間接食品添加物:聚合物-聚甲醛共聚物

美國聯邦法規(CFR)公佈的標準「US FDA 21 CFR 177.2470間接食品添加劑:聚合物-聚甲醛共聚物」解釋了本文定義的聚甲醛共聚物可按照下列規定條件安全地用作用於接觸食品的物質或物質的組分:

美國FDA 21 CFR 177.2470 間接食品添加物:聚合物-聚甲醛共聚物

  • 身份。就本節而言,聚甲醛共聚物定義為:三聚甲醛(甲醛的環狀三聚體)與環氧乙烷的反應產物或三聚甲醛(甲醛的環狀三聚體)與最多 5 重量% 丁二醇甲醛的反應產物。可以將某些可選物質添加到兩種共聚物中,以賦予共聚物所需的技術特性。
  • 可選的輔助物質。上述聚甲醛共聚物可含有其製造所需的選擇性的輔助物質。在生產共聚物時使用的任何可選佐劑的量均不超過實現預期技術或物理效果所合理需要的量。此類佐劑包括一般認為在食品中安全的物質、根據先前批准使用的物質、本章第 170 至 189 部分適用法規允許使用的物質,以及:
    • 穩定劑(穩定劑總量不得超過聚合物重量的 2,0%,任何一種穩定劑的含量不得超過聚合物重量的 1,0%):蓖麻油酸鈣、氰基胍、六亞甲基雙(3,5-二叔丁基-4-羥基氫化肉桂酸酯)、三聚氰胺甲醛樹脂、2,2′-二叔丁基-4-羥基氫化肉桂酸酯)、三聚氰胺甲醛樹脂、6′-亞甲基雙酚(6-甲基氫化B66-2/3/3,5/4/XNUMX/重量比、四(亞甲基(XNUMX-二叔丁基-XNUMX-羥基氫化肉桂酸酯))甲烷。
    • 潤滑劑:N,N′二硬脂醯乙二胺。
  • 特徵。
    • 聚甲醛共聚物可以透過其特徵紅外光譜進行鑑別。
    • 此共聚物的最小數均分子量為15.000,以引用併入的題為「數均分子量」的方法測定。您可以從食品安全和應用營養中心取得副本,也可以在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查閱。
  • 移除限制。
    • 成品聚甲醛共聚物旨在與食品接觸,在根據本節相應表格確定的時間和溫度條件下,使用表徵食品類型的溶劑進行提取時,產生的淨氯仿可溶提取物不超過每平方英寸食品接觸表面 0,5 毫克。
    • 聚甲醛共聚物(含或不含本文所述的任選成分)在研磨或切割成可通過美國標準篩號 6 並保留在美國標準篩號 10 上的顆粒時,得到如下總提取物:
      • 在回流溫度下以蒸餾水萃取 6 小時後,其含量不得超過共聚物重量的 0,20%。
      • 在回流溫度下以正庚烷萃取 6 小時時,其含量不得超過共聚物重量的 0,15%。
  • 使用條款。
    • 聚甲醛共聚物旨在用作重複使用的物質或物質的成分。
    • 使用溫度不得超過121度。
    • 根據良好生產規範,含有聚甲醛共聚物的成品在首次與食物接觸前應徹底清潔。

簡而言之,21 CFR 177.2470 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關於在食品接觸應用中安全使用聚甲醛共聚物的法規。這些共聚物被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用作與食品接觸的重複使用的物質或物質的成分。

該法規定義了兩種類型的聚甲醛共聚物:

  • 三聚甲醛(環狀三聚體)與環氧乙烷的反應產物
  • 三聚甲醛與最高重量5%的丁二醇反應產物

此共聚物的數均分子量必須至少為 15,由指定方法測定。此共聚物可以透過其特徵紅外光譜來鑑別。

推理限制確定如下:

  • 當共聚物的成品用於接觸食品時,在規定條件下,其在食品接觸表面上產生的淨氯仿可溶性萃取物不得超過每平方英吋 0,5 毫克。
  • 研磨或切成規定大小的顆粒時,以蒸餾水萃取時總萃取物不得超過 0,20% 重量,以正庚烷萃取時總萃取物不得超過 0,15% 重量,萃取溫度均為回流溫度,萃取時間為 6 小時。

此共聚物旨在用於與食品接觸的重複使用的物質或物質的成分。使用溫度不得超過121度。含有共聚物的成品在第一次與食物接觸前必須徹底清潔。

總之,這項法規是必要的,因為它確保用於食品接觸應用的聚甲醛共聚物對人體健康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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