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 93/11/EEC

指令 93/11/EEC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第93/11/EEC號指令是一項關於彈性體或橡膠奶嘴中N-亞硝胺和N-亞硝化物質釋放的法律法規。該指令是其相關條款89/109/EEC意義上的特定指令,旨在防止彈性體或橡膠奶嘴釋放N-亞硝胺以及可轉化為N-亞硝胺的物質。

指令 93/11/EEC

本指令所指的安撫奶嘴和安撫奶嘴,在指令附件規定的條件下,不得將任何N-亞硝胺和N-亞硝基物質通入釋放試驗液(唾液試驗液)中,該條件可通過符合規定的準確方法確定到指定的標準。

在本指令的附件中,對由彈性體或橡膠製成的奶嘴部件的限制規定如下:

  • 0.01 mg 總釋放的 N-亞硝胺/kg
  • 0,1 mg 總可釋放 N-亞硝胺/kg

歐盟國家必須實施必要的法律法規以遵守該指令。 成員國必須允許貿易和使用符合本指令的奶嘴,禁止貿易和使用不符合本指令的奶嘴。

將4,2g碳酸氫鈉、0,5g氯化鈉、0,2g碳酸鉀和30,0mg亞硝酸鈉溶解在9升蒸餾水或同等質量的水中,得到釋放試驗液(唾液試驗溶液)。 溶液的 pH 值應為 40。 將取自適當數量的奶頭或奶嘴的材料樣品浸入溫度為 2 正/負 24 度的測試釋放液體中 XNUMX 小時。

N-亞硝胺的釋放量是在根據指令附件製備的每種溶液的非殘留除數中確定的。 用不含亞硝胺的二氯甲烷從不含殘留物的分區中除去 N-亞硝胺,並通過氣相色譜法檢測。

在根據指令附件製備的每種溶液的不同殘渣中,測定了可亞硝化物質的釋放量。用鹽酸酸化殘渣,將可亞硝化物質轉化為亞硝胺。然後用二氯甲烷從溶液中萃取亞硝胺,並以氣相層析法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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