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的標準「ISO 845 泡沫塑膠和橡膠 - 表觀密度的測定」描述了測定泡沫塑膠和橡膠的表觀總密度和表觀芯密度的方法。

如果待測材料在成型或擠壓過程中形成表皮,則可以確定表觀總密度、表觀芯密度或兩者兼有。如果材料在成型過程中形成表皮,則總密度表述不準確。
泡沫塑膠和橡膠是指將氣體注入塑膠或橡膠中,形成包含眾多細小、封閉或相互連通的孔洞結構而製成的一類材料。這種工藝製成的材料輕質、柔韌,通常還具有緩衝作用。這類材料可以是開孔(孔洞相互連通)或閉孔(孔洞彼此隔離),這會影響其柔軟度、隔熱性和吸水性等特性。
泡沫塑膠是經過發泡處理,具有蜂窩狀結構的塑膠材料。常見類型包括:
泡沫塑膠重量輕,具有良好的隔熱和隔音性能、高抗衝擊性,密度和硬度可變。
泡沫橡膠是一種具有蜂窩狀(泡沫)結構的橡膠材料,用於緩衝、密封或絕緣用途。常見類型包括:
泡棉橡膠柔韌有彈性,密封性和減震性良好,通常耐候、抗紫外線和耐化學性侵蝕,可用於製作墊片、減震器和密封件。它們在汽車工業中用於製作墊片和襯墊;在建築工業中用於製作隔熱和防風雨材料;在消費品中用於製作海綿、墊子和防護服;在包裝工業中用於製作減震墊和防護墊;在醫療領域中用於製作矯形支架、襯墊和緩衝墊。
ISO 845 標準提供了一種標準化方法,用於測定泡棉和橡膠的表觀密度,即單位體積的質量,包括泡孔(開孔或閉孔)的體積。表觀密度的計算方法是將樣品的質量除以其總體積(包括結構中任何開孔或閉孔)來得出。
表觀密度之所以重要,原因如下:
就 ISO 845 標準而言,適用以下術語和定義:
每個樣品的形狀必須易於計算其體積。切割材料時,不得破壞其原有的細胞結構。樣品必須切割成特定尺寸,以確保測量結果清晰且準確。樣品尺寸(長、寬、高)必須精確測量和稱重。樣品尺寸應盡可能大,並與現有設備和原始材料的形狀相符。樣品的總體積至少應為 100 cm3。對於剛性材料,當使用從較大樣品中切割出的樣品來測定表觀總密度時,每個樣品在成型過程中形成的表皮層面積與總體積的比率應相同。
至少應測試五個樣品。樣品的總質量和總體積可用於確定其密度。為了進行測量,樣品應在生產後至少預處理 72 小時,然後再從產品上取樣。如有必要,如果 48 或 16 小時後的密度與 72 小時後的密度差異小於 10%,則可以將此時間縮短至 48 或 16 小時。樣品應在標準大氣或乾燥器(乾燥條件)中保存至少 16 小時,定義如下。此預處理過程可作為 72 小時後生產過程的一部分。根據 ISO 291,標準大氣如下:
本標準中給出的數值僅基於使用硬質材料和預處理72小時的試樣所獲得的數據得出。對於其他材料和預處理時間的有效性尚未確定。
此測試方法的實驗室間和實驗室內精度會因材料不同而有所差異。一項涉及五個實驗室的合作測試項目的結果表明,在單一實驗室內,某些材料測得的絕對密度差異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限制在1,7個百分點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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