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 93/11/EEC

指令 93/11/E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第93/11/EEC号指令是一项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中N-亚硝胺和N-亚硝化物质释放的法律法规。该指令是其相关条款89/109/EEC意义上的特定指令,旨在规范弹性体或橡胶奶嘴中N-亚硝胺以及可转化为N-亚硝胺的物质的释放。

指令 93/11/EEC

本指令所指的安抚奶嘴和安抚奶嘴,在指令附件规定的条件下,不得将任何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通入释放试验液(唾液试验液)中,该条件可通过符合规定的准确方法确定到指定的标准。

在本指令的附件中,对由弹性体或橡胶制成的奶嘴部件的限制规定如下:

  • 0.01 mg 总释放的 N-亚硝胺/kg
  • 0,1 mg 总可释放 N-亚硝胺/kg

欧盟国家必须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以遵守该指令。 成员国必须允许贸易和使用符合本指令的奶嘴,禁止贸易和使用不符合本指令的奶嘴。

将4,2g碳酸氢钠、0,5g氯化钠、0,2g碳酸钾和30,0mg亚硝酸钠溶解在9升蒸馏水或同等质量的水中,得到释放试验液(唾液试验溶液)。 溶液的 pH 值应为 40。 将取自适当数量的奶头或奶嘴的材料样品浸入温度为 2 正/负 24 度的测试释放液体中 XNUMX 小时。

N-亚硝胺的释放量是在根据指令附件制备的每种溶液的非残留除数中确定的。 用不含亚硝胺的二氯甲烷从不含残留物的分区中除去 N-亚硝胺,并通过气相色谱法检测。

根据指令附件制备的每种溶液的不同残渣中,测定可亚硝化物质的释放量。用盐酸酸化残渣,将可亚硝化物质转化为亚硝胺。然后用二氯甲烷从溶液中萃取亚硝胺,并通过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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