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欧 715 和欧 2007)机动车型式认可和车辆维修的法律规定(EC)No. 它描述了备件型式认可的通用技术要求如此外,该法律法规还定义了有关在役合规性、污染控制装置的耐用性、车载诊断系统、油耗测量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可访问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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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C) 715/2007 已准备好适用于参考质量不超过 2610 公斤的 M1、M2、N1 和 N2 类别的车辆。 应制造商的要求,在本法规范围内授予的型式批准包括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指令 70/156/EEC(附件 II)的附件中定义的条件,来自参考质量不超过2840 公斤至 M1、M2、N1 和 N2 车辆组。可扩展。
实现欧盟空气质量目标需要持续努力减少车辆排放。 为此,应向行业提供有关未来排放限值的明确信息。 除欧 5 外,上述法律规定还包括欧 6 阶段的排放限值。
尤其重要的是,要降低柴油车的氮氧化物排放,以改善空气质量并符合污染限值要求。这就要求在不牺牲柴油发动机在燃油消耗、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排放方面优势的前提下,达到欧6排放标准。
编号为 (EC) 715/2007 的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欧 5 和欧 6)的排放量,其训练有素的专家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在其进行的众多测试、测量、分析和评估研究中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并在机动车型式认可和车辆维修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检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