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E-ONU 13 关于 M、N 和 O 类车辆制动批准的统一规定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CEE-ONU) 发布的第 13 条规定包含关于批准 M、N 和 O 类车辆进行制动的统一规定。

本法规适用于制动系统方面的 M2、M3、N 和 O 类车辆。 但是,它不包括以下工具:
- 设计时速不能超过 25 公里/小时的车辆
- 因结构原因不允许挂在时速超过 25 公里的机动车辆上的拖车
- 适合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此外,根据本法规的适用要求,附件 1 中规定的设备、装置、方法和条件不包括在内。
就上述法律规定而言,
- 制动系统一词是指所有部件,其功能是逐渐降低移动车辆的速度,使其停止或在静止时保持静止。
- 术语控制是指由驾驶员直接驱动的部件,为变速器提供制动或调节其运动所需的能量。 这是最能量可以是驾驶员的肌肉能量或来自另一个驾驶员控制源的能量,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拖车的动能或这些不同形式的能量的组合。
- 制动器一词是指产生与车辆运动相反的力的部件。 制动器可以是摩擦式的、电动的、流体的或通过电机的作用。
- 不同类型的制动系统的表述意味着它们之间存在根本差异的系统。 这些差异尤其适用于:组件具有不同属性的系统,构成任何组件的材料的属性不同的系统,或者它们的组件具有不同的形状或大小,或者组件组合方式不同的系统。
- 制动系统部件一词是指共同构成制动装置的独立部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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