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CFR 571.302 内饰材料的可燃性 (FSMVV 302)

49 CFR 571.302 内饰材料的可燃性 (FSMVV 302)

在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中发布的 49 CFR 571.302 标准定义了机动车辆乘客舱材料的耐燃性要求。 本标准的目的是减少机动车乘员的死亡和受伤,特别是来自车内火柴或香烟等来源的车辆火灾。

49 CFR 571.302 内饰材料的可燃性 (FSMVV 302)

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编纂于《美国联邦法规》第49条(49 CFR 571)。FMVSS 302标准由49 CFR 571.302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多用途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

就本标准而言,术语客舱空气空间是指客舱内通常包含可再生空气的空间。

车辆乘客舱的部件必须符合标准中描述的要求。 这些组件是:座垫、靠背、安全带、车顶内衬、天窗、扶手、车门、所有地板和侧板,包括前、后、舱壁、头枕、地板覆盖物、遮阳板、窗帘、遮阳板、轮罩盖、发动机舱盖、床垫盖和所有其他内部材料,包括缓冲和防震元件。 在发生碰撞时,这些部件预计会在乘员接触时吸收能量。

客舱气隙 13 mm 范围内的任何单一或复合材料部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任何在每个接触点不粘附其他材料的材料在单独测试时都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同样,在每个接触点与其他材料粘合的任何材料在作为与其他材料的复合材料进行测试时都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该标准是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300系列标准的一部分,旨在确保机动车辆安全,并与碰撞生存相关。这些标准于1967年首次发布,其要求会定期更新。

在其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的众多测试、测量、分析和评估研究中,我们的组织还提供机动车辆安全控制内部材料的可燃性测试服务,在 49 CFR 571.302 标准的范围内,其训练有素的专家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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