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法規 (EC) 661/2009 描述了機動車輛、其拖車和系統、其部件及其各自技術單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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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包括以下要求:
EC) 法規 661/2009 適用於 M、N 和 O 類車輛,並根據這些法規原則、系統、組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如指令 2007/46/EC 的附件中所定義。
製造商必須證明在歐盟國家內銷售、註冊或投入使用的所有新車均已根據本法規的原則進行型式認證。
製造商必須確保車輛、系統、部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符合本法規規定的相關要求和以下要求:
我們的組織在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憑藉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 (EC) 661/2009 汽車法規範圍內提供必要的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