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EC) No 715/2007 關於獲得關於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輛排放的機動車型式批准和車輛維修(歐 5 和歐 6)

立法 (EC) No 715/2007 關於獲得關於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輛排放的機動車型式批准和車輛維修(歐 5 和歐 6)

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排放(歐 715 和歐 2007)機動車型式認可和車輛維修的法律規定(EC)No. 它描述了備件型式認可的通用技術要求如此外,該法律法規還定義了有關在役合規性、污染控制裝置的耐用性、車載診斷系統、油耗測量以及車輛維修和保養信息的可訪問性的規則。

立法 (EC) No 715/2007 關於獲得關於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輛排放的機動車型式批准和車輛維修(歐 5 和歐 6)

法律法規 (EC) 715/2007 已準備好適用於參考質量不超過 2610 公斤的 M1、M2、N1 和 N2 類別的車輛。 應製造商的要求,在本法規範圍內給予的型式批准包括本法規規定的條件,以及參考質量不超過 70 的車輛的指令 156/2840/EEC(附件 II)的附件中定義的條件kg 至 M1、M2、N1 和 N2 車輛組。可擴展。

實現歐盟空氣質量目標需要持續努力減少車輛排放。 為此,應向行業提供有關未來排放限值的明確信息。 除歐 5 外,上述法律規定還包括歐 6 階段的排放限值。

尤其重要的是,要降低柴油車的氮氧化物排放,以改善空氣品質並符合污染限值要求。這就要求在不犧牲柴油引擎在燃油消耗、碳氫化合物和一氧化碳排放方面優勢的前提下,達到歐盟6排放標準。

編號為 (EC) 715/2007 的輕型乘用車和商用車(歐 5 和歐 6)的排放量,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其進行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檢測服務,並在機動車型式認可和車輛維修法律規定範圍內提供檢測服務。

Whats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