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法規 (EU) 168/2013 涵蓋了兩輪或三輪車輛和四輪車輛的批准和市場監督原則。 該立法旨在提高歐盟L類車輛的功能安全和環境要求,作為車輛註冊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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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第168/2013號條例規定了所有特定新車輛、系統、零件和獨立技術單元的型式認證的行政和技術要求。本條例不適用於個別車輛的認證。但是,授予此類個別車輛認證的成員國接受根據本條例授予的所有車輛、系統、部件和獨立技術單元的型式認證,以替代相關的國家規定。
簡而言之,該法律法規包括對需要批准的車輛、系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進行市場監督的要求。 它還涵蓋了對此類車輛零部件和設備的市場監督要求。 此外,本規定不影響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實施。
法規 (EU) 168/2013,在一個或多個地方設計和製造並打算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包括為這些車輛設計和製造的系統、組件和單獨的技術單元以及零件和設備,L 類適用於所有兩個-或三輪車和四輪車。 該規定也適用於耐力賽自行車、試用自行車和重型全輪驅動。
但本規定不適用於以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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