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 36-04-529-E 尾燈(全 LED 和燈泡/LED)和後組合燈(霧燈、倒車燈、反射燈)
法國雷諾汽車公司製定的《雷諾36-04-529-E尾燈(全LED和燈泡/LED)和後組合燈(霧燈、倒檔、反光)》標準描述了信號燈的特點和要求一個項目的。尾燈的技術描述在單獨的文件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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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標準涵蓋的功能有:後燈、方向燈、煞車燈S1、S2、S3、倒車燈、後霧燈、反光鏡、牌照燈以及所有特殊號誌燈(側標誌燈、停車燈、間隙燈等) 。
此標準涵蓋的零件為: 信號燈的所有零件,包括光源和電子系統。
應一起檢查不同的功能,以便從所有可能的協同和優化中受益。它必須與不同汽車生產國家建立的技術相容。如果該公司沒有靠近雷諾安裝地點之一的本地安裝,則需要提供盡可能詳細的描述作為可能的關係或安裝項目和替代解決方案。特別是,應說明所考慮的假設及其隨時間的預測(技術範圍、投資、該地區的商業策略、物流研究、考慮的環境限制、風險評估等)。
本標準列出了必須提供的功能如下:
- FP 01:必須指示車輛位置、指示車輛狀態的變化、傳達操作的目的
- FC 01 必須符合可靠性和耐用性限制
- 必須符合 FC 02 多樣性要求
- 必須符合 FC 03 調節要求
- 必須符合 FC 04 重量要求
- FC 05 必須符合目標價格
- FC 06 必須符合設計限制
- FC 07 必須符合感知品質要求
- FC 08 必須符合雷諾工程中心核准的材料
- FC 09 須遵守水晶體鏡片防鍍膜使用限制
- FC 10 必須符合不同的驗證方案
- FC 11 必須遵守計算限制
- 必須符合 FC 12 認證條件
- FC 13 必須遵守有關修訂的條件
- FC 14 必須遵守圖面標準化的限制
- FC 15 必須使用雷諾認可的燈泡
- FC 16 必須遵守所生產零件數量的限制
- 必須遵守 FC 17 規劃限制
- FC 18 必須遵守零件標記的限制
- 必須遵守 FC 19 可追溯性限制
- 必須符合 FC 20 外觀要求
- FC 21 必須遵守與監測計畫相關的限制
- 必須符合 FC 22 品質部門要求
- FC 23 必須遵守運輸和裝卸限制
- FC 24 必須遵守儲存限制
- FC 25 必須遵守現場攝取限制
- FC 26 必須滿足室內裝潢的限制
- FC 27 必須抵抗外部攻擊
- FC 28 必須符合人體工學要求
- 必須遵守 FC 29 法規
- FC 30 必須與車輛架構相容
- 必須符合 FC 31 電氣架構限制
- FC 33 必須承受並適應技術環境
- FC 34 必須抵抗的球隊
- FC 35 違規者必須抵制行動
- FC 36 必須承受安裝和拆卸力
- 必須符合 FC 37 外部投影法規
- FC 38 必須允許使用者拆卸和重新安裝燈泡
- FC 40 必須與其他使用者相容
- FC 41 必須密封
- FC 44 必須與電氣和電子環境相容
- 必須符合 FC 45 組件修改的要求
我們的組織擁有訓練有素的專家員工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為各行業的企業進行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雷諾36-04-529-E 尾燈(全LED 和燈泡) /LED)和後燈 也提供「組合燈(霧燈、倒車、反光)」標準中定義的測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