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A MS300-08 內裝材質的阻燃性

KIA MS300-08 內裝材質的阻燃性

由韓國歷史最悠久的汽車製造商現代起亞汽車公司製定的「KIA MS300-08 內裝材料阻燃性標準」以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下制定的「571.302 內裝材料阻燃性標準」為基礎。 KIA MS300-08 標準規定了汽車生產中所用內裝材料阻燃性的測試方法和要求。

KIA MS300-08 內裝材質的阻燃性

下列零件通常位於汽車乘客艙內,距離空氣表面 13毫米以內,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座椅和座椅靠背、安全帶、頭罩、敞篷車頂、扶手、車門蓋、車門蓋密封條、車門側蓋、四分之一蓋、側蓋、立柱蓋、後擱板、頭枕頭、地毯、地墊、窗簾、遮陽板、腳凳、儀表板墊和外殼、揚聲器網、駐車桿蓋、變速桿防塵罩、手套箱側蓋、控制台箱、控制台側蓋和安全氣囊盒蓋、坐墊和包裝。車輛乘客艙內用於吸收碰撞能量和降低噪音的其他材料(例如通風墊、方向盤中心墊、安全氣囊墊和膝部支撐墊)均屬於本標準的範圍。

本標準的一般要求如下:

  • 經過阻燃處理的材料必須具有優異的耐久性,並且不會因生產過程中或負載後疲勞而降低阻燃性。
  • 產品必須沒有可能影響其阻燃處理後性能的缺陷。它還必須與零件和材料規格相容。
  • 經阻燃處理的零件不得對嵌入材料或接觸使用的其他零件和材料造成污點、褪色、裂痕、腐蝕或產生難聞氣味等品質問題。
  • 進行阻燃處理時,不應使用世界各國法規禁止使用的阻燃劑。

該材料按照標準中定義的方法進行測試,並且必須符合表中規定的條件。

試驗開始時,依下列方法準備5個樣品:

  • 只要有可能就會採用指定的尺寸。
  • 寬度應為 100 毫米,長度應為 350 毫米。
  • 厚度應為成品厚度,但如果成品厚度超過12mm,則應平滑切割至12mm厚度。

當無法進行指定的測量時,

  • 如果樣品表面不是平面,則從彎曲最小的區域切割樣品。如果是這樣,則任何地方的厚度都不應超過 12 毫米。但由複合材料製成的兩層不同成分的材料在距離表面13mm深度處,無論是否粘附,均按照以下方法製備樣品:
    • 對於整個表面黏合的情況,如果兩種黏合材料彼此不分離,則在距離零件表面 12 毫米深度處製備黏合狀態下的樣品。
    • 若不是整個表面都黏附,則僅分離乘客艙空氣表面的材料,並從分離的材料中製備樣品,並且從黏附的表面切割樣品至12毫米的深度。然而,當兩種不同的施加材料再次黏附到12毫米的深度時,樣本的準備方式與乘客艙氣隙相同。
  • 當寬度和長度的最大可實現尺寸小於指定尺寸時,樣品將被切割成盡可能最大的尺寸。在這種情況下,樣品的最小尺寸為寬 25 毫米、長 293 毫米。
  • 當由於表面曲率而無法獲得平坦的樣品時,樣品是通過與成品相同的工藝從生產的材料中切割出來的。樣品的厚度應為成品零件平坦部分的厚度。
  • 當材料各向異性或燃燒速率不同時,分別切割5個試樣。
  • 當材料表面有毛髮或簇狀物時,應將樣本放在平坦的表面上,用 25-7 齒梳子在 8 毫米處逆著毛髮梳理兩次。

測試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 樣品前緣呈「U」形置於框口內。然而,樣品的暴露面朝下朝向框架。
  • 將安裝好的樣品水平放置,如果試驗箱內裝有本生燈,則將本生燈放置在試驗箱內,使其噴嘴中心位於樣品開口端下邊緣中心下方 19 毫米處。
  • 透過控制閥調節氣體,直到框架達到 38 毫米高度。
  • 在這種情況下,空氣閥保持關閉。
  • 樣品在試驗箱內的位置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試驗室內裝有本生燈。
  • 樣品暴露在火焰中 15 秒後,停止氣流。
  • 測量火焰從線 A 行進到線 B 所需的時間(距離樣品的 U 型框架端 38 毫米)。如果火焰未到達B線,
    • 測量直到耀斑停止的時間和長度。即使發生跳火,也要測量燃燒速度。然而,應排除因製造試體而產生的切口對錶面光澤的影響。
    • 當樣品的長度小於規定值時,測量火焰行進超過所畫線 A 的預定距離所需的時間。
    • 當火焰長達5分鐘未到達B線時,可以強行停止測試。然後測量火焰熄滅的距離以確定燃燒時間。
  • 對於每個測試件,測試室內的溫度和氣體都恢復正常。

燃燒速率採用標準中給出的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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