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標準適用於乘用車、多用途車輛、卡車和公車乘客艙內的材料。它評估這些材料的可燃性,並設定其燃燒速度的限制。為了符合FMVSS 302標準,材料在水平燃燒測試中的燃燒速度不得超過每分鐘10公分。
FMVSS 302 標準適用於車輛內部的各種材料,包括:座椅和內裝、地毯、車頂內襯、門板以及內裝零件上使用的標籤和黏合劑。
本標準採用水平燃燒試驗來評估材料的可燃性:
FMVSS 302 合規性不僅僅是一項法律要求,它還體現了對安全、品質和產業領導的承諾。遵守此標準可確保材料符合最高安全標準,使您的企業成為原始設備製造商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並成為汽車創新的貢獻者。透過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例如選擇合適的材料、進行全面的測試以及隨時了解法規變化,您可以將合規性轉化為競爭優勢。
FMVSS 302 適用於乘用車、卡車、巴士和多用途乘用車。該標準規定了機動車輛乘客艙所用材料的耐火要求和火焰前緣蔓延速率。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輛乘客艙所用材料的耐火要求。本標準旨在減少機動車輛乘員的傷亡,特別是因火柴或香菸等火源在車內引發的火災造成的傷亡。
乘客艙空間是指乘客艙內通常容納可再生空氣的空間。車輛乘客艙的以下部件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座墊、靠背、安全帶、車頂內襯、天窗、扶手、所有裝飾板(包括車門、前圍板、後圍板和側圍板)、隔板架、頭枕、地板覆蓋物、遮陽板、窗簾、車門、前圍板、後圍板和側圍板)、隔板架、頭枕、地板覆蓋物、遮陽板、窗簾、遮光板、駕駛室蓋、發動機艙蓋、頭枕、地板覆蓋物、遮陽板、窗簾、遮光板、駕駛室蓋、機艙蓋、頭枕、地板覆蓋物)。
此外,距離乘客艙空氣空間 13 毫米範圍內的任何單一材料或複合材料部分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任何在每個接觸點均未與其他材料黏附的材料,在單獨測試時也應符合這些要求。同樣,任何在每個接觸點均與其他材料黏附的材料,在與其他材料複合測試時也應符合這些要求。
測試前,每個樣品在 21 度和 50% 相對濕度下放置 24 小時,並在這些環境條件下進行測試。
測試樣品放置在兩個匹配的U形金屬框架之間,框架寬25毫米,高10毫米。 U形框架的內部尺寸為51毫米寬,330毫米長。樣品在燃燒端會軟化彎曲,導致燃燒不均勻。測試樣本由細耐熱金屬絲水平支撐,金屬絲間隔25毫米,橫跨樣本下方U形框架的寬度。一種可用於支撐此類材料的裝置是放置在下方U形框架上方的附加U形框架,該框架比放置樣品的U形框架更寬,並用10毫米長的耐熱金屬絲拉緊。
每個待測材料樣品應為長方形,寬度盡可能接近102毫米,長度盡可能接近356毫米。樣品厚度為車輛所用單一材料或複合材料的厚度。但是,如果材料厚度超過13毫米,則從最靠近乘客艙氣隙的樣品表面切割至測量厚度。如果由於表面曲率而無法獲得平坦的樣品,則樣品在任何一點的最大厚度不得超過13毫米。
樣品的製作方法是沿著最不利於測試結果的方向切割材料。樣品的朝向應使最靠近乘客艙空氣空間的表面朝下,置於測試框架上。
將具有毛茸茸或簇絨表面的材料放置在平坦的表面上,並用具有七到八個 25 毫米光滑圓形齒的梳子沿著絨頭梳理兩次。
試驗過程中,試樣的兩側和一端應固定在U形框架上,且一端與框架的開口端齊平。如果試樣的最大可用寬度不超過51毫米,且試樣邊緣無法固定在U形框架中,則應將試樣放置在金屬絲支架上,並將一端固定在U形框架的封閉端。
將安裝好的樣品水平放置在試驗箱的中央。調整好火焰後,將本生燈和樣品放置在適當的位置,使燃燒器尖端的中心位於樣品開口端下邊緣中點下方19毫米處。樣品暴露在火焰中15秒。當燃燒樣本的火焰到達距離樣本開口端38毫米處時,開始計時(無論燃燒器火焰施加的持續時間如何)。測量火焰前進到距離樣本夾持端38毫米處所需的時間。如果火焰未到達規定的終點,則計時火焰前進到火焰停止的點。
燃燒速度是根據標準給出的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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