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汽車公司製定的標準「大眾 91102 回收要求 - 回收材料的使用,可回收性方面的型式認證」為確定新車的可回收性和改進車輛零件和總成的後續處理提供了指南。該標準中包含的功能的主要目標是:

原則上,品牌的環境目標是有效的。此外,還必須遵守大眾汽車通用環境性能規範和奧迪性能規範「LAH 893 060環境和人類相容性」中包含的規範。
根據歐盟國家發布的2005/64/EC指令,在型式核准過程中必須證明至少85%的可回收性和至少95%的可加工性。為了確定這些值,所有部件的重量和材料特性必須輸入相關的資料處理系統。
根據同樣在歐盟國家發布的指令 2000/53/EC,材料和零件不得含有鉛、汞、鎘或六價鉻,本標準附件(附件 II)中規定的情況除外。回收車輛時,應標記或以其他方式識別並拆除特定部件。因此,應盡可能避免使用上述材料。如果此類材料無法用其他材料替代,則標記的部件必須易於移除。
VW 91101 和 VDA 232-101 標準中規定了其他禁用物質和強制通報物質。
根據指令 2000/53/EC,加工車輛時必須移除所有工作液以及指定的零件和組件。相關零件和組件應易於拆卸。必須能夠完全去除所有工作流體:
根據指令 2000/53/EC,在車輛進一步加工過程中必須拆除下列零件:
根據指令2000/53/EC,在車輛後續處理過程中必須去除以下液體:燃油、引擎油、動力傳動液、變速箱油、液壓油、冷卻液、防凍液、煞車油、空調系統液及其他報廢車輛中發現的液體的提取以及液體的單獨收集和儲存。如果需要液體來重複使用相關組件,則此規定不適用。
可依要求提供記錄部件加工特性的加工概念。對於以下情況尤其如此:
為了證明符合法律要求,車輛中剩餘的所有零件、工作液和製程材料產品的重量和材料特性必須記錄在整個車輛的材料資料系統中。交付給最終客戶時未留在車輛中的產品不受此規定的約束。
根據指令 2005/64/EC,為了在型式核准過程中證明可回收性,必須將至少 VDA 231-106 標準中規定的重量、材料和材料類別輸入資料處理系統。
輸入資料處理系統的材料屬性必須進一步指定用於採樣控制(具有基本材料屬性的完整材料資料)。
考慮到零件和材料標記的法律要求(指令 2003/138/EC)以及機動車輛型式批准(指令 2005/64/EC),材料標記適用於所有聚合物和彈性體部件(包括紡織品),符合採用VDA 260 標準。
考慮到增加使用回收材料的法律要求(指令 2000/53/EC),回收材料或添加回收成分的材料優於新材料。
使用再生材料的先決條件包括:
新車生產中不能重複使用的零件包括:
在為各行業的企業進行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我們的組織憑藉訓練有素的專業員工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提供了“VW 91102 回收要求 - 使用回收材料、 “可回收性」標準的型式核准,並提供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