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W 91102 回收要求 - 回收材料的使用、可回收性型式認證

VW 91102 回收要求 - 回收材料的使用、可回收性型式認證

大眾汽車公司製定的標準「大眾 91102 回收要求 - 回收材料的使用,可回收性方面的型式認證」為確定新車的可回收性和改進車輛零件和總成的後續處理提供了指南。該標準中包含的功能的主要目標是:

VW 91102 回收要求 - 回收材料的使用、可回收性型式認證

  • 在型式核准過程中獲得「可回收性」系統核准
  • 滿足法律要求的處理率
  • 將待處理廢棄物和污染物負荷減少到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
  • 保護能源和物質資源

原則上,品牌的環境目標是有效的。此外,還必須遵守大眾汽車通用環境性能規範和奧迪性能規範「LAH 893 060環境和人類相容性」中包含的規範。

根據歐盟國家發布的2005/64/EC指令,在型式核准過程中必須證明至少85%的可回收性和至少95%的可加工性。為了確定這些值,所有部件的重量和材料特性必須輸入相關的資料處理系統。

根據同樣在歐盟國家發布的指令 2000/53/EC,材料和零件不得含有鉛、汞、鎘或六價鉻,本標準附件(附件 II)中規定的情況除外。回收車輛時,應標記或以其他方式識別並拆除特定部件。因此,應盡可能避免使用上述材料。如果此類材料無法用其他材料替代,則標記的部件必須易於移除。

VW 91101 和 VDA 232-101 標準中規定了其他禁用物質和強制通報物質。

根據指令 2000/53/EC,加工車輛時必須移除所有工作液以及指定的零件和組件。相關零件和組件應易於拆卸。必須能夠完全去除所有工作流體:

根據指令 2000/53/EC,在車輛進一步加工過程中必須拆除下列零件:

  • 拆卸電池和液化氣罐
  • 拆除或消除潛在爆炸性零件(例如安全氣囊、安全帶張緊器)
  • 如果可能,請移除所有可證實含有汞的組件
  • 拆除觸媒轉換器
  • 如果在粉碎過程中未分離出含有銅、鋁或鎂的金屬成分,則去除這些金屬成分
  • 如果在粉碎過程中相關材料未分離以允許原材料回收,則拆除輪胎和大型塑膠零件(保險桿、儀表板、液體容器)
  • 取下玻璃

根據指令2000/53/EC,在車輛後續處理過程中必須去除以下液體:燃油、引擎油、動力傳動液、變速箱油、液壓油、冷卻液、防凍液、煞車油、空調系統液及其他報廢車輛中發現的液體的提取以及液體的單獨收集和儲存。如果需要液體來重複使用相關組件,則此規定不適用。

可依要求提供記錄部件加工特性的加工概念。對於以下情況尤其如此:

  • 對於尚無可能的加工方法資訊的新材料概念
  • 對於在服務中使用過程中累積並需要進一步處理的元件
  • 用於去除工作液
  • 用於去除和中和煙火成分
  • 對於車輛加工過程中需要移除的含有重金屬的零件

為了證明符合法律要求,車輛中剩餘的所有零件、工作液和製程材料產品的重量和材料特性必須記錄在整個車輛的材料資料系統中。交付給最終客戶時未留在車輛中的產品不受此規定的約束。

根據指令 2005/64/EC,為了在型式核准過程中證明可回收性,必須將至少 VDA 231-106 標準中規定的重量、材料和材料類別輸入資料處理系統。

輸入資料處理系統的材料屬性必須進一步指定用於採樣控制(具有基本材料屬性的完整材料資料)。

考慮到零件和材料標記的法律要求(指令 2003/138/EC)以及機動車輛型式批准(指令 2005/64/EC),材料標記適用於所有聚合物和彈性體部件(包括紡織品),符合採用VDA 260 標準。

考慮到增加使用回收材料的法律要求(指令 2000/53/EC),回收材料或添加回收成分的材料優於新材料。

使用再生材料的先決條件包括:

  • 滿足品質規範
  • 標準生產的可用性

新車生產中不能重複使用的零件包括:

  • 所有安全氣囊,包括安全氣囊墊、煙火組件、電子控制單元和感測器(如果安全氣囊安裝在方向盤上,則還涉及轉向)
  • 自動和非自動安全帶系統,包括安全帶、安全帶扣環、安全帶張緊器、煙火組件
  • 座椅(僅限座椅配有安全帶約束裝置或安全氣囊時)
  • 影響轉向柱的轉向鎖
  • 引擎防盜裝置,包括應答器和電子控制單元
  • 廢氣處理系統(例如觸媒轉換器、顆粒過濾器)
  • 消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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