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E-ONU 13 關於 M、N 和 O 類車輛制動批准的統一規定

CEE-ONU 13 關於 M、N 和 O 類車輛制動批准的統一規定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CEE-ONU) 發布的第 13 條規定包含關於批准 M、N 和 O 類車輛進行製動的統一規定。

CEE-ONU 13 關於 M、N 和 O 類車輛制動批准的統一規定

本法規適用於製動系統方面的 M2、M3、N 和 O 類車輛。 但是,它不包括以下工具:

  • 設計時速不能超過 25 公里/小時的車輛
  • 因結構原因不允許掛在時速超過 25 公里的機動車輛上的拖車
  • 適合殘疾人駕駛的車輛

此外,根據本法規的適用要求,附件 1 中規定的設備、裝置、方法和條件不包括在內。

就上述法律規定而言,

  • 制動系統一詞是指所有部件,其功能是逐漸降低移動車輛的速度,使其停止或在靜止時保持靜止。
  • 術語控制是指由駕駛員直接驅動的部件,為變速器提供製動或調節其運動所需的能量。 這是最能量可以是駕駛員的肌肉能量或來自另一個駕駛員控制源的能量,或者在適當的情況下,拖車的動能或這些不同形式的能量的組合。
  • 制動器一詞是指產生與車輛運動相反的力的部件。 制動器可以是摩擦式的、電動的、流體的或通過電機的作用。
  • 不同類型的製動系統的表述意味著它們之間存在根本差異的系統。 這些差異尤其適用於:組件具有不同屬性的系統,構成任何組件的材料的屬性不同的系統,或者它們的組件具有不同的形狀或大小,或者組件組合方式不同的系統。
  • 制動系統部件一詞是指共同構成製動裝置的獨立部件之一。

在我們組織為各個行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 CEE-ONU 13 法規的範圍內,與車輛制動相關的測試服務類別 M、N 和 O. 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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