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制定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 (FMVSS) 發布了《FMVSS 110:車輛總重 (GVWR) 為 4.536 公斤(10.000 磅)或以下機動車輛的輪胎選擇和輪圈》,其中規定了輪胎選擇要求和休閒車的輪胎重量資訊,以防止汽車拖車的車輛重量。此標準適用於車輛總重 (GVWR) 為 4.536 公斤(10,000 磅)或以下的機動車輛(不包括摩托車)及其非充氣備胎組件。

車輛總重額定值 (GVWR) 是指製造商確定的車輛或拖車的最大載重量。 GVWR 不僅包括乘客和貨物的重量,還包括車輛本身的重量。車輛總重額定值與安全性息息相關。
除本標準規定的例外情況外,車輛必須配備符合標準 571.109「1949 年至 1975 年間製造的車輛的新充氣輪胎、斜交輪胎和 T 型備胎」要求的輪胎。
乘用車可配備符合標準571.109要求的充氣T型臨時備胎總成,也可配備符合標準571.129及FMVSS 110要求的非充氣備胎總成。配備非充氣備胎總成的乘用車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拖車可以配備符合標準 571.119 要求的 SI 輪胎、FI 輪胎或輪圈直徑代碼為 12 或更小的輪胎。
對乘用車輪胎負載限制制定了以下要求:
FMVSS 110 標準在確保乘用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該標準透過規範機動車輛的輪胎和車輪選擇,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輪胎故障風險,提高車輛的整體安全性。
本標準規定了以下一般要求:
該標準主要適用於車輛總重(GVWR)不超過4.536公斤的乘用車、多用途乘用車、卡車和巴士。摩托車和拖車不在本標準的適用範圍內。
FMVSS 110 標準的關鍵要求是:
這使得用戶能夠保持正確的充氣壓力並避免超載,這對於安全使用至關重要。
FMVSS 110 標準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保護駕駛員、乘客和車輛免受輪胎相關故障的嚴重風險。此標準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歸根究底,FMVSS 110 標準是一項基本的安全法規。它確保每輛出廠的車輛都配備安全的輪胎、準確的負載和胎壓訊息,以及在正常駕駛條件下安全行駛的適當設備,從而保護生命安全。透過確保合適的輪胎選擇、胎壓和承載能力,它有助於降低因輪胎故障導致事故的風險,並讓道路交通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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