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CFR 571.302 內飾材料的可燃性 (FSMVV 302)

49 CFR 571.302 內飾材料的可燃性 (FSMVV 302)

在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中發布的 49 CFR 571.302 標准定義了機動車輛乘客艙材料的耐燃性要求。 本標準的目的是減少機動車乘員的死亡和受傷,特別是來自車內火柴或香煙等來源的車輛火災。

49 CFR 571.302 內飾材料的可燃性 (FSMVV 302)

美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編纂於《美國聯邦法規》第49條(49 CFR 571)。 FMVSS 302標準由49 CFR 571.302規定。該標準適用於乘用車、多用途車輛、卡車和巴士。

就本標準而言,術語客艙空氣空間是指客艙內通常包含可再生空氣的空間。

車輛乘客艙的部件必須符合標準中描述的要求。 這些組件是:座墊、靠背、安全帶、車頂內襯、天窗、扶手、車門、所有地板和側板,包括前、後、艙壁、頭枕、地板覆蓋物、遮陽板、窗簾、遮陽板、輪罩蓋、發動機艙蓋、床墊蓋和所有其他內部材料,包括緩沖和防震元件。 在發生碰撞時,這些部件預計會在乘員接觸時吸收能量。

客艙氣隙 13 mm 範圍內的任何單一或複合材料部件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任何在每個接觸點不粘附其他材料的材料在單獨測試時都必須滿足這些要求。 同樣,在每個接觸點粘附到其他材料的任何材料在作為與其他材料的複合材料進行測試時都必須滿足這些要求。

該標準是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MVSS)300系列標準的一部分,旨在確保機動車輛安全,並與碰撞生存相關。這些標準於1967年首次發布,其要求會定期更新。

在其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我們的組織還提供機動車輛安全控制內部材料的可燃性測試服務,在 49 CFR 571.302 標準的範圍內,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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